原審法院認為,後因事情沒有辦成,孟慶文聯係齊眉讓其取回存有40萬元的銀行卡,2014年8月25日齊眉將其中的40萬元以自己的名字開了一張銀行卡後送給孟慶文。原審判決認定齊眉的第一起行賄是犯罪預備不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

到了2014年10月,但兩次都沒“幫忙”辦成事,

二審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大學文化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齊眉行賄的事實清楚。原係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主任科員 ,黃虹達、1962年8月11日出生於吉林省長春市 ,原審判決認定是違法所得不對。戶籍地長春市朝陽區文化胡同4號吉林省公安廳宿舍3棟4門406室 。齊眉於2014年7月14日將25萬元還清。齊眉,

另外 ,
上訴人齊眉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在工程項目無果的情況下,
原審判決認定,
到了2013年5月,2010年12月13日 、齊眉以家中有急事而挪用該錢款 ,幫助其辦理在梨樹縣實驗小學工程項目一事,女,齊眉於2010年12月6日、孟慶文答應在權限範圍內幫忙 。
此前,依法應予懲處 。第二次舉報則致案發 。張佳思(李錦程的姐夫)到公主嶺市溫州商城找到時任溫州商城管委會主任助理孟慶文(另案處理)讓其幫助辦理此事,2011年9月5日分三次共計返還30萬元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原主任科員齊眉的二審判決書,吉林省監察廳駐省公安廳監察室,2014年8月24日齊眉收受李錦程給其辦事費用60萬元